本报北京4月13日电(记者倪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布了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专注于依法打击新型和隐性受贿犯罪,以为全国检察机关在认定相关犯罪和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方面提供指导。
如今,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已成为反腐斗争的核心和难点。这一批指导性案例的推出,体现了检察机关认真实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在“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要求下的具体行动。此批案例包括王某某受贿案等五个具体案例,涉及虚增交易环节、放贷收息、房产交易、投资收益和原始股预期收益等多种新型受贿方式。这些罪案在近年频发,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在实践中引发了较多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新型犯罪展现出明显的特征,如受贿行为的民事化,利益输送的市场化,以及财物内容的预期化。这些特征与传统的职务犯罪有显著区别,为依法惩治新型和隐性受贿犯罪提供了重要的示范和指引。
在这批案例中,黄某某的受贿和违法发放贷款案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利用便利为请求人谋取私利,明知对方因其谋利行为而以借款付息的方式给予好处,且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市场正常水平,仍然出借资金并收取高息。针对这些高息部分,其职务行为与之存在明显关联,因此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也应依据请托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的最高利率差进行认定。



